• 民法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註釋-返還不能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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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79條規定: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說明: 謹按消費借貸,借用人本應以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貸與人,若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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