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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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31條規定: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說明: 謹按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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