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註釋-對於民法第三人行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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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33條規定: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租賃物之毀損滅失,係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所致者,承租人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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