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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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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35條規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說明: 謹按租賃關係中,租賃物有一部之滅失,而其滅失之原因,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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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35條規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說明: 謹按租賃關係中,租賃物有一部之滅失,而其滅失之原因,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