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
瀏覽次數:916
民法第438條規定: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說明: 謹按承租人祇有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無約定方法者,亦...
瀏覽次數:916
民法第438條規定: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說明: 謹按承租人祇有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無約定方法者,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