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註釋-權利瑕疵之效果

    瀏覽次數:926

     

    民法第436條規定: 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說明: 謹按第三人在租賃物上主張權利,則承租人不能達約定之使用或收益之目的,此時應依前條之規定。如一部可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有按照滅火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之權,如全部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