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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失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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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34條規定: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租賃物因失火而致毀損滅失,其失火之情形,係出於承租人之重大過失所致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法律特以承租人之重大過失為限,所以保護承租人也。故設本條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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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34條規定: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租賃物因失火而致毀損滅失,其失火之情形,係出於承租人之重大過失所致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法律特以承租人之重大過失為限,所以保護承租人也。故設本條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