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承攬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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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91條規定: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說明: 謹按報酬為承攬之一要件,故為人完成工作,不向人索報酬者,不得謂為承攬。然有非受報酬即不能完成工作之情事者,仍應視為定作人允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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