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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註釋-瑕疵擔保之效力(瑕庛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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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3條規定: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條理由謂工作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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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3條規定: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條理由謂工作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