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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土地上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瑕庛擔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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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9條規定: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說明: 謹按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其瑕疵若非即時所能發見,則定作人行使權利之期限自應酌予延長,方足以保護其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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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9條規定: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說明: 謹按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其瑕疵若非即時所能發見,則定作人行使權利之期限自應酌予延長,方足以保護其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