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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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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2條規定: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說明: 謹按工作承攬人之義務,應與買賣物品之出賣人同,應使其對於工作物之品質、價值及使用,負瑕疵擔保之責任。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承攬人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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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2條規定: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說明: 謹按工作承攬人之義務,應與買賣物品之出賣人同,應使其對於工作物之品質、價值及使用,負瑕疵擔保之責任。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承攬人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