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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一般瑕疵發見期間(瑕疵擔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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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8條規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說明: 謹按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即請求修補或自行修補請求償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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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8條規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說明: 謹按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即請求修補或自行修補請求償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