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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註釋-瑕疵擔保之效力(解約或減少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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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4條規定: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七條理由謂修補瑕疵之目的,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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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4條規定: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七條理由謂修補瑕疵之目的,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