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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租賃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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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1條規定: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說明: 謹按租賃者。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例如房屋)或收益,(例如田地)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也。其當事人有二:曰出租人,即以物供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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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1條規定: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說明: 謹按租賃者。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例如房屋)或收益,(例如田地)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也。其當事人有二:曰出租人,即以物供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