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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租賃物稅捐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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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7條規定: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四十六條理由謂關於租賃物上應納之諸項租稅、均以租賃物為目的,而租賃物仍為出租人所有,故以契約無特別訂定者為限,仍使出租人任其責,以期合於事理。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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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7條規定: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四十六條理由謂關於租賃物上應納之諸項租稅、均以租賃物為目的,而租賃物仍為出租人所有,故以契約無特別訂定者為限,仍使出租人任其責,以期合於事理。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