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瀏覽次數:3309

     

    民法第429條規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說明: 謹按出租人有使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之義務,雖已交付其物,亦須為以後使用上必要之修繕,故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其因修繕所需之費用,應由出...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