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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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25條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說明: 謹按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為租賃標的物之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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