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動物租賃飼養費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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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28條規定: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說明: 謹按以動物為租賃之標的,其飼養費之費用,本為承租人之所預期,故應使承租人負擔飼養之義務,俾符當事人之原意。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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