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註釋-耕地租賃之租金減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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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57條規定: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說明: 謹按租金減免之請求權,在保險制度完備之國,其實用甚少,然在未完備時,為保護承租人計,其請求權極為必要。故本條規定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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