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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註釋-租賃物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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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5條規定: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說明: 謹按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自應將租賃物返還,其有生產力之租賃物,不得有所破壞。故返還於出租人時,並應使其保持其本來之生產狀態,此屬當然之結果。故設本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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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5條規定: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說明: 謹按租賃關係終止後,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自應將租賃物返還,其有生產力之租賃物,不得有所破壞。故返還於出租人時,並應使其保持其本來之生產狀態,此屬當然之結果。故設本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