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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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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6條規定: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說明: 謹按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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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6條規定: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說明: 謹按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