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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貨物折算金錢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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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1條規定: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說明: 謹按貨物之借貸,如係折算金錢,當事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以期便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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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1條規定: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說明: 謹按貨物之借貸,如係折算金錢,當事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以期便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