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註釋-承租人對耕作地之特別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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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61-1條規定: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但應將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前項費用,承租人返還耕作地時,得請求出租人返還。但以其未失效能部分之價額為限。   說明: 耕作地之特別改良,可促進土地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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