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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耕作費用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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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1條規定: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但其請求額不得超過孳息之價額。 說明: 謹按與耕作地尚未分離之孳息,承租人不得收取,蓋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須依第四百五十五條,保持生產狀態,返還於出租人。故有時出租人可取得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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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1條規定: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但其請求額不得超過孳息之價額。 說明: 謹按與耕作地尚未分離之孳息,承租人不得收取,蓋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須依第四百五十五條,保持生產狀態,返還於出租人。故有時出租人可取得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