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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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67條規定: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說明: 謹按借用人對於借用物,應切實注意,善為保存,徵諸債權通則,已極明晰。故有約定方法者,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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