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通常保管費之負擔及工作物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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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69條規定: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說明: 謹按貸與人既以其物無償供給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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