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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借用人之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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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8條規定: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說明: 謹按借用人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之義務,若違反此項義務,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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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8條規定: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說明: 謹按借用人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之義務,若違反此項義務,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