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貸與人之責任
瀏覽次數:853
民法第466條規定: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使用借貸之貸與人,既無償於約定期間內以物貸與他方使用,是貸與人所負義務,無可取償,實與通常債務人有別,若令其與通常債務人負同一之責任,殊未公允。故設立本條。惟以因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
瀏覽次數:853
民法第466條規定: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使用借貸之貸與人,既無償於約定期間內以物貸與他方使用,是貸與人所負義務,無可取償,實與通常債務人有別,若令其與通常債務人負同一之責任,殊未公允。故設立本條。惟以因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