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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使用借貸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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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4條規定: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說明: 謹按使用借貸關係,為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即因一方約定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故特設本條,以明示其意義。民法規定之使用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於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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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4條規定: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說明: 謹按使用借貸關係,為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即因一方約定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故特設本條,以明示其意義。民法規定之使用借貸,通說認係要物契約,於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