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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六十條之一規定註釋-耕作地之優先承買或承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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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0-1條規定: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說明: 耕作地出租人將耕作地出賣或出典於第三人時,承租人之租賃權雖繼續存在,然使用與所有仍不能合一。為促進物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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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0-1條規定: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說明: 耕作地出租人將耕作地出賣或出典於第三人時,承租人之租賃權雖繼續存在,然使用與所有仍不能合一。為促進物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