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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六十條規定註釋-耕地租約之終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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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0條規定: 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以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為契約之終止期。 說明: 謹按耕作地之租賃,其由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使其於收穫時節後,次期耕作著手前之時日,為契約終止期。否則已耕作者,因新舊易主,荒蕪者多,易生經濟上之損害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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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0條規定: 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以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為契約之終止期。 說明: 謹按耕作地之租賃,其由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使其於收穫時節後,次期耕作著手前之時日,為契約終止期。否則已耕作者,因新舊易主,荒蕪者多,易生經濟上之損害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