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十三條規定註釋-受贈人履行負擔責任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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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13條規定: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說明: 謹按附有負擔之贈與,受贈人所應受之利益,其價值不足償其所負擔之義務者,(例如甲以房屋租與乙居住,不收租金,而令乙擔任工作,以資抵償,實則租金祇值洋二十元,而所任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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