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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十條規定註釋-贈與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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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10條規定: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說明: 謹按贈與者,專為受贈人之利益而設者也。受贈人雖為債權人,不得與他債權人同視,務減輕受贈人之利益,以保護贈與人之權利,以昭公允。故贈與之標的物,在未交付以前,有滅失毀損時,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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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10條規定: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說明: 謹按贈與者,專為受贈人之利益而設者也。受贈人雖為債權人,不得與他債權人同視,務減輕受贈人之利益,以保護贈與人之權利,以昭公允。故贈與之標的物,在未交付以前,有滅失毀損時,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