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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租金之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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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1條規定: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說明: 謹按所謂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者,即承租人因疾病或其他自己一身上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是也。此種情形,承租人不得免支付租金之義務,蓋以不能為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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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1條規定: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說明: 謹按所謂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者,即承租人因疾病或其他自己一身上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是也。此種情形,承租人不得免支付租金之義務,蓋以不能為使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