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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租賃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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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9條規定: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說明: 僅按租賃契約之期限,如過於長久,是使各當事人受此契約之拘束,殊有害於公益。故本法定其期間為二十年,其以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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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9條規定: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說明: 僅按租賃契約之期限,如過於長久,是使各當事人受此契約之拘束,殊有害於公益。故本法定其期間為二十年,其以二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