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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註釋-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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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5條規定: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說明: 謹按不動產出租人之利益,應設保護之法。各國立法例,有使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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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5條規定: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說明: 謹按不動產出租人之利益,應設保護之法。各國立法例,有使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