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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註釋-轉租之效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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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4條規定: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前條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承諾,而以租賃物轉租於他人,或因房屋之租賃契約內無不得轉租之訂定,而以房屋一部轉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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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44條規定: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前條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承諾,而以租賃物轉租於他人,或因房屋之租賃契約內無不得轉租之訂定,而以房屋一部轉租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