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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註釋-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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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6條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理由謂贈與者,當事人之一方,以不索報酬將財產給與他方,而他方允受之契約也,既非不索報酬而以財產與人之單獨行為,亦非設定物權之消滅權利之契約。故設本條,定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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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6條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理由謂贈與者,當事人之一方,以不索報酬將財產給與他方,而他方允受之契約也,既非不索報酬而以財產與人之單獨行為,亦非設定物權之消滅權利之契約。故設本條,定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