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註釋-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瀏覽次數:1179
民法第1073-1條規定: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nbs...
-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律令格式-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瀏覽次數:100
民法第1073-1條規定: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