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註釋-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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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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