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註釋-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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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保護法第45-4條規定: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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