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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釋-著作人之改作成編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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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增列「語言」,保障口述表達之著作;增列「編輯著作」,保障編撰人融會既有之著作資料,而為具有創作性之重新安排、闡釋或加入自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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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增列「語言」,保障口述表達之著作;增列「編輯著作」,保障編撰人融會既有之著作資料,而為具有創作性之重新安排、闡釋或加入自己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