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註釋-著作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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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說明:   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著作物原本」,僅及出版品一項,範圍過隘,爰修正為「著作原件」。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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