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四節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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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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