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七節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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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註釋-申請閱覽卷宗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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