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以在公司錄音或複製公司資料嗎?

03 Oct, 2016

問題摘要:

偷錄音和錄影作為證據的合法性常常引起爭議。雖然它們有時可能是解決法律糾紛的關鍵證據,但它們的合法性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隱私權、通訊保密和法律規定。刑法第315-1條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確實規定了未經允許的竊聽、竊錄他人通訊是違法行為。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在保護個人權益且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可能會認為是合法的。民事訴訟中,即使是通過不完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證據,有時也可能被接受,但法院會考慮其是否嚴重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在勞資爭議中,取得證據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並且通常僅在特定情況下允許。例如,為了證明違法解僱或不公正待遇,員工可能需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取得相關證據。但是,即使是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也會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評估。對於其他數位證據的合法取得,例如複製公司的電腦資料,也需要考慮公司的保密協定和相關法律條款。如果員工未經授權擅自複製公司的數位資料,可能會觸犯相關法律,如洩密罪或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

 

律師回答:

在打官司時,最重要的武器就是證據!但偷錄音和錄影拿到的證據,其實是一把雙面刃! 雖然不少人在解決私人糾紛的時候,都會偷偷錄下對話紀錄或偷錄影來自保,但偷錄音錄影的同時,其實也正在承擔法律風險。那麼「偷錄的對話紀錄或影像」到底可不可以當證據用呢?偷錄音和錄影是不是觸犯法律呢?首要就是考量妨礙秘密及無故取得電磁記之犯罪。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是說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被告間對爭執事實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往往是容易敗訴的一方,因之,就是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以此形容舉證的困難。

 

在勞資訴訟中,除了常見的加班費外,勞工主張雇主違法解僱,解僱理由無論該勞工實際表現的事實,或客觀上公司營業狀況,這些紀錄通常掌握在雇主手中。如雇主拒絕提出者或捏造提出,則勞工主張事實就無法得到證實,不利於勞工主張違法解僱。所以,保全證據將成為重要勝負關鍵。

 

在勞資爭議中,員工取得證據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範。如果存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例如為了證明違法解僱或不公正待遇,員工可能需要在特定的範圍和目的內取得證據。

 

在台灣,涉及偷錄音錄影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律問題確實複雜。一方面,這種行為可能會涉及隱私權侵犯和法律上對通訊秘密的保護,但另一方面,在特定情況下,這些偷錄的資料可能又是解決法律糾紛的重要證據。

 

偷錄音錄影的法律風險與使用偷錄音錄影作為證據

隱私權和通訊秘密:根據台灣刑法第315-1條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未經允許竊聽、竊錄他人通訊屬於違法行為。這包括無故偷錄音或錄影他人的非公開活動。

 

刑法和相關法律也提供了一些例外情況,允許在無其他合法手段可用於保護權利時進行錄音或錄影。例如,當錄音錄影是為了保護個人權益且符合比例原則時,可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在民事訴訟中,即便是通過不完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證據,有時也可能被接受,取決於證據的取得方式是否顯著違反社會道德或侵害他人重大權利。例如,如果一方通過侵犯隱私的方式取得證據,法院可能會考慮這種行為是否嚴重到足以排除證據的使用。

一般勞工常問的問題,勞資爭議過程可否錄音,在勞工是當事人,「非公開活動」,應兼具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即活動者主觀上須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100年台上字第4780號)。

 

又基於保全證據的必要,當然是可以錄音錄影。完全跟刑法第315-1條妨礙秘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29條非法監聽,畢竟是有正當理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私人的不法取證,依民事訴訟法必須要達到有「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的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手段」等重大違法情事,才會被民事法院排除證據能力(可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故單純私人錄音取證絕大部分仍然是可做為證據的。

 

理由是否正當,應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上作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98年台上字第5053號裁判)。在判斷「無故」時,須留意是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適用,該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所以對他人與自己的談話錄音行為,若非出於不法目的(按:用來當作訴訟上證據用就是非出於不法),不會構成竊錄罪。在錄音方面,律師可以教當事人如何有效進行合法錄音,掌握關鍵對話。

 

其他數位證據的合法取得

員工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複製公司的數位資料,可能會違反公司的保密協定或相關法律條款,如刑法第317條(洩密罪)和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記錄)。這可能涉及到公司的商業秘密和隱私權。

 

可以複製公司的電腦資料嗎?需視公司有無保密條款以及保密條款的內容而定,若貴公司有明文規定電子郵件為保密資料,或是有類似「職務上取得文件不得外流」的概括保密條款,則該名員工洩漏公司保密資訊,可能涉及刑法第317條洩密罪,公司並得對該名離職員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此類除實體書面資料外,另包括如電子郵件或公司電子文件之數位證據,關於前揭主要營業秘密的問題,後者一般涉及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通

 

常公司會概括禁止取得公司資料行為,因此如何取得、使用該紀錄資料,涉及公司營業秘密及隱私權的概念。至於,勞資爭議常有證據偏在問題,所有證據都是由公司掌握,勞工舉證不易,但允許當事人提出事實主張及證據,而為憲法所保障人民享有訴訟權的展現,因之,重點在於僅得於特定目的及範圍內取得,而使用上僅得於司法程序運用。

 

在台灣,偷錄音錄影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被接受為證據,但這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錄音錄影的目的、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證據取得手段。勞工和雇主都應謹慎行事,並在進行此類行為前最好諮詢法律意見,以確保不違反法律規定。同时,法院在評估此類證據時會考慮其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標準。

 

總的來說,偷錄音和錄影作為證據的合法性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取得方式、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取證手段。在進行這類行為之前,最好諮詢法律意見,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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