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問題-有人欠我錢還脫產,怎麼辦?

10 Ja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要取得執行名義是個重點,基本上,如果你借錢給別人時有公證,並有記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就可以告他損害債權罪,如果沒有的話,那取得其他執行名義也行,如本票准許執行裁定、支付命令、判決等,但都要花時間,其中本票比較快,其他就看運氣了。如果有確實的事證可以證明對方正在脫產,亦可聲請假扣押,但是否成功,由於現在法院標準越來越嚴,個案中不見得會取得。

 

至於脫產行為,所謂損害債權罪,即前提還是要有執行名義,如前揭判決、本票裁定之類,即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其構成要件,所謂處分財產,於此專指法律上之處分行為。法律上所謂出租,係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物交付承租人,取得租金對待給付,而任其使用收益之契約。是承租人對於物之實質上或權利上未能享有變更、消減、拋棄、移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甚為明顯。從而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所規定損害債權之處分行為,應不包括出租在內,亦無疑義。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七四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按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於其所有之不動產,害債權罪,縱其租賃契約為相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惟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亦非絕對無效,且該租賃契約實質上是否有效,屬民事實體認定問題,於形式上既已有處分財產之行為,自應成立該條之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彙編第二二一至二二四頁參照)。

 

所以避免脫產,除了於借錢前小心審查對方還款能力及意願,並且事前作為取得執行名義最佳準備,否則事後辦理任何求償,不免花更多時間而結果不見得盡如己意,但原因多半是自己捨棄法律保障方式,而非司法不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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