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宿舍為借貸關係?所以政府可以隨時收回嗎?

30 Mar, 2024

問題摘要:

公有宿舍的使用借貸關係,特別是在公教人員因職務關係而獲配住宿舍的情況下。使用借貸作為一種無償契約,其核心在於物品的免費使用和歸還,而非對價交換的租賃關係。這反映了公有宿舍服務於特定社會目標和公共利益的本質,即通過提供住宿來穩定公教人員的生活,幫助他們更好地履行職責。

 

律師回答:

當公有宿舍的使用關係被確定為使用借貸(無償使用)時,這意味著宿舍的使用權是基於借用人(例如公務員、教職員工等)的職務需要而暫時性地提供給他們的。這種關係通常基於對職務履行的支持,而不是一個經濟交易。因此,宿舍的使用並非基於支付租金的租賃協議,而是基於對特定條件或目的的共識。

 

公有宿舍乃政府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及. 協助解決居住問題的一項措施。

 

使用借貸屬無償契約,因任職關係獲配住宿舍應屬使用借貸性質,如單一薪給機關扣收宿舍使用費,仍非使用宿舍之對價,亦難認對之有租賃關係存在;又使用借貸,乃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使用借貸之成立與所有權之有無,並無牽連關係。

 

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契約。

 

使用借貸屬無償契約,因任職關係獲配住宿舍應屬使用借貸性質,如單一薪給機關扣收宿舍使用費,仍非使用宿舍之對價,亦難認對之有租賃關係存在;又使用借貸,乃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使用借貸之成立與所有權之有無,並無牽連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用人的職務關係變更(如退休、離職或調動),或者不再滿足原先設定的使用條件,管理機構(即政府或其指定的代理機構)通常有權收回宿舍。這是因為宿舍的使用目的與借用人維持特定的職務狀態緊密相關。一旦這種狀態不復存在,使用借貸關係的基礎便消失了,管理機構因而有權要求宿舍返還,以便宿舍可以重新分配給符合條件的人員。

 

使用借貸的性質

無償性:正如您所述,使用借貸的關鍵特徵是無償性,即借用人不需支付對價就可以使用物品。即使有些情況下,如單一薪酬機關扣收的所謂“宿舍使用費”,如果這個費用不構成使用宿舍的對價,而可能僅僅是為了覆蓋維護成本或其他管理費用,這種情況下仍然不能將其視為租賃關係。

 

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使用借貸是基於信任的債權契約,它不涉及物權的轉移,僅僅授予使用權而已。這意味著借用人對宿舍的使用是暫時性的,且使用權隨著契約的終結而結束,而不會對物品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

 

使用目的的限定

由於是基於職務關係而獲配的宿舍,其使用是有特定目的的,主要是為了支持公教人員的居住需求,使其能更好地執行公務。

 

使用後的返還義務

與租賃關係不同,使用借貸結束時,借用人有義務將宿舍以原狀返還給出借人,這裡通常指的是政府或相關管理機構。

 

政府的管理權和回收權

政府或管理機構基於公共利益和服務目的,有權在職務關係終止或使用目的消失時回收宿舍,以便重新分配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公教人員。

 

公有宿舍的這種使用借貸關係體現了政府為穩定公教人員生活及解決居住問題所採取的特定措施。這種安排同時反映了政府對公共資源的管理責任,以及在支持公務執行和提高公共服務效率方面的角色。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行為;至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宿舍,惟為兼顧此等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為權宜措施。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司法院釋字第557號)。

 

然而,“政府可以隨時收回”並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手續或限制。實際操作中,收回宿舍的過程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手續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通知

通常要求提前通知借用人,給予他們合理的時間準備搬遷。

過渡期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提供一段過渡期,特別是對於長期居住的借用人。

法律手續

如果借用人拒絕搬離,可能需要通過法律手續來執行宿舍的返還。

此外,對於特定人群(如老年退休公務員)的宿舍收回,可能還會有特別的考慮或政策,以確保這些行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儘管政府在原則上可以根據借貸關係收回公有宿舍,但實踐中需要遵循相應的手續和規定,同時考慮到人文關懷和社會穩定的因素。對於具體的收回政策和手續,建議諮詢相關法律專家或直接聯繫管理機構獲取最準確的資訊。

 

(相關法條=民法第464條=民法第467條=民法第470條=民法第4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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