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是什麼?如何防止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印鑑證明?

04 Apr, 2024

問題摘要:

印鑑證明曾經在重要檔上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現在人們普遍認為,除非必要情況,否則應該逐步廢除或者採取更加嚴格的審核方式。對於特定的檔和交易,如土地買賣,印鑑證明仍然可能需要,但在其他情況下,人們更傾向於使用簽名、指紋或者電子簽名等方式。在申請印鑑證明時,申請人需要明確提供申請的目的,同時如果委託他人代理申請,需要提供委託書。此外,印鑑證明的有效期限和使用目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確保其不被他人濫用。

 

律師回答:

印鑑證明是什麼?

 

印鑑證明制度,係由日據時期沿用迄今。印鑑證明在台灣有其歷史淵源,起初是為了方便民眾進行重要交易和法律行為,以確保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惟現今教育普及,人民知識水準提高,多可親自簽名;且社會結構快速變遷,當事人之簽名、印章、委託契約等意思表示行為及效力,民法皆有規範;各相關公私部門亦有諸多替代措施,印鑑證明已非辨識當事人真意唯一方式。加上科技的進步和假冒印章的可能性,印鑑證明制度引起了一些爭議。

 

我國印鑑制度係從日據時期沿用至今,初因教育不普及,民眾識字及知識水準較低,為便利民眾從事土地買賣等重大交易及其他法律行為,遂有印鑑制度之存在,以為當事人人別之確認。然於民國46年核發國民身分證後,印鑑證明即從當事人簽名之證明文件,轉為當事人真意之代表或佐證。

 

又因符合國人使用印章之習慣,故印鑑證明皆以印章為之。惟現今教育普及,人民知識水準提高,多可親自簽名;且社會結構快速變遷,當事人之簽名、印章、委託契約等意思表示行為及效力,民法皆有規範,依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印鑑證明有什麼用?

 

印鑑證明制度,其用途甚廣,凡涉及人民財產得喪之事務,當事人除須提出身分證查對外,尚須在相關書類蓋用印鑑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書核符印文,作為辨識當事人人別及確認真意之依據。

 

印鑑證明由戶政事務所核發,需民眾攜帶登記時的印鑑章和身份證正本申請,這份公文書對外具有公信力,能夠證明印章的唯一性和正版性,確認文件是經過本人同意的。此制度讓印鑑章不僅是個人簽名的替代,也是一種法律上的身份證明。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因各需用機關自行審認之規定,互有不同。例如地政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0款,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按所謂印鑑證明,是戶政事務所將民眾所攜帶的印鑑章,用印後的印文建檔,再由民眾攜帶當初登記之印鑑章及身分證正本,到戶政事務所申辦,由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證明。印鑑證明為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公文書,具有對外公信力,故許多公家機關可透過特定管道連結到戶政事務所的系統查證當事人印鑑登記之相關資料,為當前社會民眾用以辦理重要文件或不動產交易所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如何防止遭到濫用?

 

印鑑證明可視為該印章的「身分證」,只要出示這份文件,就能證明這顆印章是唯一的正版,也是與您本人綁定的身分證明。其重要性在於確認這顆印鑑章的為您所有,只要蓋有印鑑章的文件,都會被認定是經過您本人同意的文件,因此除非是代書、房仲、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您處理相關業務時,才能提供印鑑證明給對方,平時一定要妥善保管喔。

 

避免濫用方式,就是對於這份文件持有過時要格外小心,沒有特別的事不要辦,而印鑑章不得隨便讓人持有或知悉,蓋在現行印鑑證明可由他人代理申請,且印鑑證明章又易被偽刻及盜用之情形下,單僅有印鑑證明實無足以即代表當事人真意,當事人應於印鑑證明申請書上載明申請印鑑證明所欲證明之事項。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並應提具委託書,委託書上並應載明委託及授權內容。


 

印鑑證明的目的,就是本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法律事務,不用本人親自到場,只要文件簽章跟印鑑證明章相同,就足以證明該項文件是本人親簽無誤,所以嚴格要求委任方式,祇要給他人印鑑章就要留下書面證據,並請受託人給予證明書。

 

至於限定用途的部分,由於印鑑證明的效用強大,為避免遭他人不當使用,內政部在2014年1月29日修正了印鑑登記及印鑑登記申請書格式,新增印鑑登記申請書的「有效期限」及印鑑證明申請書「使用目的」這兩個欄位,在使用目的欄位底下,除提供不動產登記、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等選項供辦理地政目的使用外,民眾若有其他需求,也可以勾選「其他」選項,並於其他使用目的欄位內打上其指定的目的,是可以在使用目的選項下勾選「其他」,並打入「僅供土地買賣使用」即可。

 

綜上所述,印鑑證明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其地位和使用方式正在逐漸調整,以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和發展。

 

(相關法條=民法第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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