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要如何利用?沒有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占有共有土地應如何處理?

05 Apr, 2024

問題摘要:

共有物的管理需要遵循民法的相關條文,特別是需要獲得過半數共有人的同意方能進行。因此,在處理共有物的事務時,確保獲得足夠數量的共有人同意是非常重要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有物管理及使用應經共有人同意及方式,按一物一權,由一人單獨所有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但由於社會生活需要,亦容許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故與一物一權主義並不違反。民法上針對共有關係之規範設計,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二者共同享有所有權之型態不為相同。但相同的是,每個共有人都屬於所有權人,皆得按「其應有部分」或「共有物」而行使所有權之權能。

 

共有人所有權之權能,除享有上開使用、收益、處分、管理等所有權之積極權能,尚包括排除他人干涉之消極權能。亦即,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如果有關於該共有財產的管理或使用的契約或協議,應該檢視這些文件中是否有相關條款指導如何解決這類問題。

 

《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司法實務認為土地成為既成道路,僅其使用目的上受到限制,但土地所有權人並未喪失所有權及收益權,若既成道路上有遭妨礙使用之事實,土地所有權人仍得依法請求排除之。

 

根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的管理需得過半數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如果可以獲得超過半數共有人的同意,因此需要當事人的同意,則可按照這一原則行動。

 

共有物的管理需要獲得過半數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進行。這意味著在共有物的管理上,如果有一個決策需要做出,例如使用、處置或管理共有物,必須獲得超過半數共有人的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共有物的管理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需要遵循這個原則。這也意味著,如果有關共有財產的管理或使用的契約或協議存在,這些文件中可能包含有關共有物管理的具體細節和程序,需要仔細檢視這些條款以解決相關問題。

 

總之,共有物的管理需要遵循民法的相關條文,特別是需要獲得過半數共有人的同意方能進行。因此,在處理共有物的事務時,確保獲得足夠數量的共有人同意是非常重要的。

 

未經共有人同意結果會如何?

最高法院第51年台上字第3495號判例意旨指出:「共有,乃數人共同享有一所有權,故各共有人本其所有權之作用,對於共有物之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惟其使用收益權應按其應有部分而行使,不得損及他共有人之利益,若有侵害,則與侵害他人之所有權同。被侵害之他共有人,且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而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據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可見,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於無妨害他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內,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為使用收益,惟共有人如逾越其權利範圍而使用收益,除侵害他共有人之所有權外,亦侵害他共有人之共有物用益權,他共有人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由此,可見本案其他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未經共有人同意,亦未曾以過半數多數決方式決定如何管理使用,竟任意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即屬侵害其他共有人之共有物用益權,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向其他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共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如未經協議而任意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所有權。

 

「侵奪所有權」乃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各共有人得單獨起訴,惟本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請求,該訴之聲明須為「被告第三人須將所有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後者,乃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後段之所有物妨害除去或防止請求權,各共有人得單獨起訴,以自身利益為請求,自毋需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列訴之聲明即可。

 

另外,關於不當得利部分,共有物所生之債權,依照債權是否可分而討論。若為可分債權,各共有人得按應有比例而請求之;反之,不可分債權,則各共有人雖然得單獨起訴,惟本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請求,該訴之聲明須為「被告第三人須給付予全體共有人」

 

如果某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占有或使用共有物的特定部分,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對其他共有人所有權的侵害。根據民法的相關條文,其他共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返還共有物。

 

具體來說,未經共有人同意而佔有共有物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物使用收益權,這樣的情況下,其他共有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此外,根據民法的規定,對於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權應當按照各共有人應有的部分行使,而任意占有特定部分可能違反了這個原則。

 

此外,關於不當得利部分,如果共有物產生了可分的債權,則各共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應有比例請求。但如果是不可分的債權,各共有人雖然可以單獨起訴,但請求時必須以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為基礎。

 

總之,未經共有人同意佔有或使用共有物的行為可能觸犯其他共有人的權利,其他共有人有權根據民法的相關條文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819條=民法第820條=民法第821條=民法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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